我们所说的民营经济,不是马克思批判的少数人掌握生产资料、多数人一无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我们所说的民营经济,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重建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绝大多数人依据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其发展能够稳定宏观经济,能够缩小收入差距,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民营经济与共同富裕的结合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实现的规则公平、剩余积累的机会公平、剩余索取的权利公平紧密结合,共同构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对剩余的获取激发在竞争中积累的动力,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每一位劳动者均能获取自身劳动创造的一部分剩余,有同等机会将其累积为生产资料,生产资料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经国家再分配可进一步积累,不断累积的剩余在等价交换中得到实现。因此,归根到底是劳动的质量与数量,决定每一位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占有量。也就是说,唯有个人的努力程度,即劳动,决定生产要素的分布聚合。这正是达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与共同富裕相矛盾,反而是其前提。
第一,等价交换的规则公平,也就是交易的公平,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等价交换是规则公平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这里的“价”是生产价格。它意味着相互统一的两个层次。一方面,商品交换的依据是与社会需要量相匹配供给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方面,自由竞争中的资本在不同有机构成的部门间流动,形成平均利润。当前中国,由于垄断与行政干预,存在相当多的非等价交换。居民储蓄利息、股票分红与土地转让价格低,获取贷款、发行股票、租买房产的成本高。而国有企业的成本与收益却相反。这不利于共同富裕。
一方面,贯彻等价交换的规则公平必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应扭转市场化进程中,要素市场远远落后产品市场发展的不对称。资本市场应拓展广度、增强竞争,打破供给与需求两方面对民营经济的限制。土地市场应打破土地用途管制与征地按原用途补偿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再排斥农村土地产权所有者。劳动力市场应打破户籍制度的人为分割,统一城市与乡村、城市居民与农民工、本地居民与外地居民之间的劳动力市场。必须进一步完善产品市场,打破区域间、城乡间,行业间、所有制之间的交易壁垒。另一方面,贯彻等价交换的规则公平必须保障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保障各产权所有者能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实现人与人平等的先决条件。产权平等,要求交易双方只作为商品所有者进行交换。它是交换客体平等在人与人关系中的反映,又进一步指向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形式平等。“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因此,规则公平要求法律层次的改革。
第二,剩余积累的机会公平,也就是投资机会的公平,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第二个层次。
《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将公平竞争环境界定为,社会所有成员在成为社会上活跃、政治上有影响力、经济上有生产力的角色方面享有类似的机会。社会与政治地位由经济地位决定,后者取决于剩余劳动的分配。因此,机会公平的核心是生产资料占有机会的均等,也就是通过投资实现剩余积累的机会均等。
机会公平要求每一名社会成员获取经济地位的概率是其自身努力与才能的函数,而与出生背景、现有财富程度无关,从而实现同代间与代际间的阶层流动。一方面,生产资料占有的机会公平是以商品交换的规则公平为前提。交换客体的平等,可以扩大生产资料竞争的范围。交换主体的平等,保障竞争不受经济领域之外因素的影响。交换方式的自由,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可以不加限制地选择自己的交易标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从而在市场中充分寻找机会。在等价交换的竞争规则中,机会属于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方。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占有的机会公平是对商品等价交换的超越。机会是稀缺的,竞争是获取机会的手段。内在能力与外在条件的不同导致积累的机会远非一致。已有的剩余劳动分配又会影响新一轮竞争机会的分布,导致累积的马太效应。因此,机会公平要求引入市场之外的制度设计,在市场初次分配后再分配。它要求健康、智力、才干的生产与再生产条件的公平,也就是医疗、教育与社会保障资源在性别、城乡、区域间平等分配。它要求改革税收制度,增加所得税与财产税比重,减少上一轮分配格局对新一轮竞争机会的影响。它要求完善劳动力市场及人事安排制度,保证剩余分享不同的就职岗位对所有人平等开放。它要求发展金融信贷与风险投资业,保证创业者同等具备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如此一来,无论地位高低,每位公民平等享有公共资本;不论数额大小,每份资本具备同等增殖途径。
第三,剩余索取的权利公平,也就是发展权利的公平,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权利与机会不同,它普遍而非稀缺,因此无需竞争。权利与福利不同,它是一种资格而非单向给予,因此需要付出。剩余索取的权利公平是指,每一位劳动者只需凭借劳动,就有资格获取一部分剩余价值。只要劳动时间超过必要劳动时间,劳动者就不仅实现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还可以在价值增殖的生产过程中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分割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它保证了发展的权利。发展的途径是投资,无论是物质资本投资还是人力资本投资,投资的源泉都是剩余。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生产要素占有一部分剩余劳动的权利。与马克思批判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者拥有获取一部分剩余劳动的权利。在规则公平与机会公平的条件下,劳动者获得的剩余能够不断积累,转化为生产资料,并能够以此为凭进一步获得财产性收入。这将打破生产资料占有的结构性不公,根本改变劳动与资本的关系。
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实现剩余索取权利公平的物质基础。它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实现剩余分享的正和博弈创造可能。当生活资料范围与构成的变化不能抵消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导致的生活资料价值的降低,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将会减少。这将提高无酬劳动相对于有酬劳动的比重,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共同增加剩余获取创造条件。如果劳动生产率提升到足够高,在剩余劳动增加的同时,劳动时间还可以减少,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调整经济结构是实现剩余索取权利公平的生产条件。它不仅加速生产率的提升,更能减少相对过剩人口的生产。这样,劳动者才能在使用价值与价值层面共同享受到生产力提高的成果,即更加丰富的生活资料与对剩余价值增加部分的分享。相对过剩人口包含三种,即现代工业在经济、产业与劳动力生命周期中对工人的排斥与吸收所产生的流动形式,农业资本积累导致的农业过剩人口所形成的潜在形式,从工业和农业过剩者中不断得到补充的非正规部门就业者所构成的停滞形式。二元经济条件下,中国农村存在大量潜在过剩人口。在原有的低技术层次产业结构中,由农村转出的青年劳动力被低工资、强劳动、薄利润的劳动密集制造业吸收。他们无法获得城市户口及其代表的福利,缺乏上升通道,成为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群体。及至中年,该群体中的劳动者难以承受高强度劳动,或返乡,形成流动过剩人口;或进入城市非正规部门,沉淀为停滞过剩人口。减少相对过剩人口需深化并拓展现代制造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先进服务业,加速城镇化进程,并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吸收潜在过剩人口与停滞人口并减少中年失业。
深化政府职能改革是实现剩余索取权利公平的制度保证。深化改革的最大攻坚,是改革作为其推动者的政府自身。政府是制度的供给者。其职能转变的实质,是变革剩余分配与积累制度,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对剩余的占有与累积。一方面,在初次分配阶段,政府应放弃要素垄断收入,减少剩余占有份额,为劳动者分享剩余腾出空间。政府应从金融市场撤出,打破资金供给的国有银行垄断,扩大金融主体,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存贷利差。政府应从土地市场撤出,减少财政收入对售卖土地依赖,缓解地价上涨压力,并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再分配阶段,政府应调整税收与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剩余在人与人之间公正分配。应减少劳动报酬的税负,增加对生产资料(也就是财产)的课税,开征房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应减少政府直接积累,增加民生建设支出,实现投资主体由政府转向每位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变革官员晋升机制,由追逐GDP的锦标赛竞争转向真正对民众负责,促使地方政府转变亲资本立场,切实保障劳工利益。
小结:
等价交换的规则公平、剩余积累的机会公平、剩余索取的权利公平,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有了这个体系,我们就能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保障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每一位劳动者均能获取自身劳动创造的部分剩余,有同等机会将其累积为生产资料,凭此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经国家再分配,可进一步积累,并由等价交换实现,共同富裕便成为可能。
(文/魏杰)